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明光市鼓励投资优惠政策

| 税收优惠政策 |2011-09-14

明光市鼓励投资优惠办法

第一章总则

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我市经济社会发展,鼓励投资者在明光市投资兴业,依据有关法规政策,结合我市实际,制定本优惠办法。

第二条建立奖励基金。市财政建立“中小企业发展基金”,用于扶持企业发展。

第二章适用范围

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内外自然人、法人或其他组织以独资、合资、合作等形式在我市投资兴办企业。

第三章工业园区内项目优惠政策

第四条工业园区内项目执行市委、市政府原有的优惠政策。

第四章工业园区外项目优惠政策

第五条本文所涉及到的用地必须通过法定程序取得。

第六条工业项目。对固定资产投资(不含土地费用)1000万元(含)以上、投资强度每亩100万元(含)以上的项目,自纳税年度起,市财政按其实缴税收市级留成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扶持企业发展。

1、增值税市级留成部分,实行分规模、分年限给予30%扶持,即: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(含)—5000万元的扶持期限1年;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(含)—8000万元的扶持期限2年;固定资产投资8000万元(含)—1亿元的扶持期限3年;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(含)以上的扶持期限4年。

2、企业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,前三年从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按100%进行扶持,后三年按50%进行扶持。

3、土地使用税。对在协议约定开工建设期内的,从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按其当年入库土地使用税额的100%进行扶持;对在约定期限内建成投产并依法、正常缴纳各项税收的,从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按其当年入库土地使用税额的50%进行扶持。

4、土地价格比照市工业园区土地价格给予扶持。

第七条大型市场和仓储物流项目。

1、土地价格。投资建设大型市场和仓储物流项目,建筑面积在3万(含)—6万平方米,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,按照标书规定的起始价格50%给予扶持,用于固定资产投资;在6万(含)—10万平方米,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,按照标书规定的起始价格60%给予扶持,用于固定资产投资;在10万平方米(含)以上,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,按照标书规定的起始价格70%给予扶持,用于固定资产投资。

2、行政性收费。在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建设周期内,建筑面积在3万(含)—6万平方米的,市级行政性收费(不含人防易地建设费,下同)按标准减免60%;在6万(含)-10万平方米的,按标准减免70%;在10万平方米(含)以上的,按标准减免80%。

3、增值税、营业税、所得税。对建设规模3万(含)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市场和仓储物流项目,自纳税之日起,对所有经营项目实缴营业税、增值税、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,前三年从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按100%进行扶持,后三年按50%进行扶持。

4、土地使用税。在协议约定开工建设期内,建筑面积在3万(含)—6万平方米的,从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按实缴土地使用税额的50%进行扶持;在6万(含)—10万平方米的,按75%进行扶持;在10万平方米(含)以上的,按100%进行扶持。

第八条大型酒店、会所项目。

1、土地价格。投资建设大型酒店(四星级及以上标准)、会所项目,在1万(含)—2万平方米,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,按照标书规定的起始价格50%给予扶持,用于固定资产投资;在2万(含)—3万平方米,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,按照标书规定的起始价格60%给予扶持,用于固定资产投资;在3万(含)—4万平方米,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,按照标书规定的起始价格70%给予扶持,用于固定资产投资;在4万平方米(含)以上的,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,按照标书规定的起始价格80%给予扶持,用于固定资产投资。

2、行政性收费。在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建设周期内,建筑面积在1万(含)—2万平方米的,市级行政性收费按标准减免40%;在2万(含)—3万平方米的,按标准减免60%;在3万(含)—4万平方米的,按标准减免80%;在4万平方米(含)以上的,按标准减免100%。

3、营业税、企业所得税。对建设规模1万平方米(含)以上的大型酒店、会所项目,自纳税之日起,其实缴营业税、企业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,前三年从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按100%进行扶持,后三年按50%进行扶持。

4、土地使用税。对在协议约定开工建设期内,从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按实缴土地使用税额的100%进行扶持;对在约定期限内建成投产并依法、正常缴纳各项税收的,从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按其当年入库土地使用税额的50%进行扶持。

第九条金融业项目。对投资成立银行、投资公司、担保公司等金融业,自纳税之日起5年内,从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按企业实际纳税市级留成部分的100%进行扶持。支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我市范围内增设分支机构或网点,对今明两年在我市增设并积极向明光增加信贷投放的机构或网点,在省级给予支持的基础上,市财政对增设一个分支机构一次性补助10万元,网点一次性补助5万元。

第十条交通运输业项目。对投资兴办交通运输类企业,自纳税之日起5年内,从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按实际纳税市级留成部分的50%进行扶持。

第五章兑现程序

第十一条申报时间。享受扶持政策的企业于每年12月25日至次年元月25日之间,持相关材料向市招商办申报兑现扶持政策。

第十二条审核确认。市招商办会同市效能办、市委督查室、市政府督办室、财政局、审计局、国土局、建设局、国税局、地税局等部门对申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等情况,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审核确认,并将审核结果及兑现奖励意见报市政府审批。

第十三条奖励兑现。市财政局按照市政府审批意见,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奖励兑现相关手续。

第六章附则

第十四条从发布之日起所签订的上述项目执行本办法。

第十五条本办法没有涉及到的优惠政策按原有关政策执行,原有关政策与本办法不相一致的,以本办法为准。

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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